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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 稳定发展,根据新股发行和基金配售新股情况,现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8号)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 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基金申请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商定。发 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就配售新股事宜进行说明,提醒投 资者注意面向公众的实际发行量。   二、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的 30%,但基金所配售的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公司发行的新股,所用资金不计入上述 资金额。   三、每只基金一年内所配售的全部新股,占配售新股资金总额50%部分,自配 售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流通,由托管银行监督执行;其余50%部分,自新股上市之 日起即可流通。   四、基金认购上市公司新增发行的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剩余股票,其配售数量、 分配方式及冻结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决定,认购的程序可比照新 股配售程序执行。所占用资金不计入配售新股的资金总额。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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