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中暴露出来
的主要问题,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对公司应收项目、存货、对外投资等潜在的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
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并作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
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需要核销相关项目
的,公司经理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
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作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
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
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还应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
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
比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得
在某一会计期间随意变动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判断,并恰当
地表示审计意见。
二、关于惯量交易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公允性,信
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三、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上市公司可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或公司所处环境的变化,变更其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前,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依据、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
应对上述事项作出专门决议,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会计处
理,对变更的性质、理由及影响作出充分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
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
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当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公司董事会又不接受纠
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发表公司财务报告满足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要求的
审计意见。
四、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经审计财务报告质量而依法实施必要的审计
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接
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
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
得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不一贯,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
取得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五、关于重大不确定性
当存在未决诉讼、停产、持续经营假设可能不成立等重大不确定事项时,上市公
司应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作充分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的要求,对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给予
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得为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
程序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轻易地发表审计意见。
六、关于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签定审计业务委托书时订立专门条矿,明确双方在使
用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
务所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在公布时,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重要的会计数据、
重要的报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所作的重要说明。上市公司有责任将正式保送证监会
的材料或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如发行申报材料、刊登招股所名书、年报等的报
刊;送存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这些材料予以适当关注,如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与公司董事
会交涉,要求修改,直至以书面形式通告公司董事会,并将通告副本报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如有必要,还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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