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各会员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
股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就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股票帐户及交易事项通知如下,请
各会员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切实保证开户、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须向境内具有经营B股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
简称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帐户。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3)《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
(4)本所及登记公司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会员受理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事项:(1)身份证件的
有效性;(2)申请人所交《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内容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3)银行美元进账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本所及登记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
其他事项。
三、会员按规定对B股开户申请审核完毕后,须按登记公司规定的格式制作成开
户申请电子数据文件,通过登记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传送至
登记公司。
四、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开户申请,会员应在境内居民个人递交的《上海B股境内
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并退还开户申请人。
五、登记公司根据会员送达的开户申请电子数据文件,给每个合格的申请人配置
一个B股股票帐户,并用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操作平台返还给会员。
六、会员收到登记公司上述电子数据文件后,按登记公司规定的格式打印《B股
开户确认书》,并加盖公章后交开户申请人。
七、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股票帐户,应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手续费按19美元/户
标准收取。
八、境内居民个人进行B股交易,必须办理指定交易。B股股票帐户开立的同时,
该帐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股股票帐户的指定于T+1日生效。
九、B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
员提出申请,会员将其申请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次日
通知会员该申请是否生效。
十、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
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本所的B股小配对交易
属协议转让)。
十二、B股交易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每个交易日9:15-9:25为集合竞
价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交易时间。
十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B股交易的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格式
2.开户申请电子数据文件格式
3.撤销和重新指定交易申请电子数据文件格式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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