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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2-22

     2001年2月22日   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开户、 交易等业务,维护B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通 知》,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可以在有资格从事本所B股交易业务的证券营 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也可以在本所委托的银行、证券登记机构代理开户 点(以下简称“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本所将在各大媒体公布开户网点的详细资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申请开户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证券营业部开立B股资金帐户,提交以下文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境内商业银行出具的进帐凭证   证券营业部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为境内居民个人开设B股资金帐户,该帐户最 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2.在证券营业部或本所委托的开户机构开设B股证券帐户,提交下列文件:   (1)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证券营业部出具的B股资金帐户证明   (3)《深圳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   3.证券营业部、开户机构应认真核验身份证件是否有效,B股资金帐户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深圳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准确、真实、完整。凡不符合规定 者不得办理B股证券帐户。   三、证券营业部或开户机构将B股开户资料通过B股实时开户系统或其它方式传送 本所,本所确认无误后配发B股证券帐户号,由证券营业部或开户机构签发B股证券帐 户给投资者。   四、境内居民个人遗失B股证券帐户,应到证券营业部、开户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 续,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 (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   五、境内居民个人进行B股交易,必须通过本所有资格从事B股交易业务的会员进 行,境内居民个人B股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 境外转托管。   六、本所B股交易方式不作变化。   七、境内居民个人B股开户费用每户120港元。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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