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76号颁布时间:1996-06-28
1996年6月28日 证监发字[1996]7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上市外资
股限于以下投资人持有:(1)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中国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4)国务院证券委
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投资人开
立B股帐户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对B股市场的
健康发展十分不利。现要求你们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投资人开设B股帐户。
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 你们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以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对在B股帐户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
要认真防范,妥善处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