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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期审字[1996]16号颁布时间:1996-05-23

     1996年5月23日 证监期审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期货经纪 机构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营业场所,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 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备审。 二、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变更《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的期货经纪公司和 营业部,必须在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三、《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关内容已发生实际变动,尚未到证监会办理变更 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本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出变更申请。 四、《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后,证监会将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发生变更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程序,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 照》两证内容不符,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要求期货交易所暂停其会员资格。 对逾期不改并继续营业者,证监会将吊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六、期货兼营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期货营业场所、期货部负责人、期货经营范围, 必须向证监会提出《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按证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备审;期货兼营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证监会备案。办理程序比 照期货经纪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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