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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89)国务院令第30号颁布时间:1989-03-02

       1989年3月2日 (89)国务院令第3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9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55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2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为年息14%。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 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 100元四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3月10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分配认购的办法,按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收入的 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 成。   第九条 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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