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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96)财国债字第3号颁布时间:1996-01-11

     1996年1月11日 (96)财国债字第3号 承销团成员:   现将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照此办法执行, 各承销机构应做好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的分销工作,各地财政厅 (局)综合(债务)处要做好销售服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发行的顺利进 行。 附件: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附件: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6年第 1号公告,经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 库券承销团大会讨论通过,现就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及有关事 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条件   1.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以下简称“本期国库券”)计划发行票面 总值135亿元。从1996年1月8日开始发行,1月3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 上市流通。   2.本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按票面金额偿 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之差即为收益。期限一年,从1996年1月12日开始计息, 1997年1月12日到期一次偿还。   3.本期国库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 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各证券交易场所)以 记帐的方式发行。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库券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1996年 记帐式(一期)国库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承购包销。承销团基本 数额以外,财政部在60亿元(面值)的额度内采取招标方式由承销团成员自愿投 标认购。   2.承销团成员由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确 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和部分经批准参与本期国库券投标的证券经 营机构组成。   3.承销团成员以外的各证券经营机构,可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本期国 库券的分销。   4.本期国库券的分销,采取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形式。   (1)挂牌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在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卖出,各证券经营 机构自由申买的分销办法。   (2)合同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采取直接同二级分销商签订分销合同的形式进 行。合同分销部分,承销团成员应于 1月30日前,依据分销合同逐笔或分批向证 券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证券交易场所据此将相应的债权转入分销机构的证券 帐户。   5.其他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库券,可凭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 向场内申报买入,各证券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将自动完成认购,将买入国债数量记 入投资者证券帐户。为方便未开立证券帐户的投资者购买国债,证券经营机构可 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自行管理客户买卖记帐式国库券的债权变动情况。   6.证券二级帐户是证券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帐户的分帐户,不具有直接交易功 能,投资者买卖本期国库券应向其开设二级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发出买卖委托通 知书,通过一级帐户向场内申报买卖。为便于管理,凡为投资者开立二级帐户的 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帐管理的规定,在交易场所内单独 开立“委托买卖专户”,专门办理二级帐户投资者买卖记帐式国库券的业务,不 应与本公司自营证券帐户混用。开立二级帐户的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库券,证券经 营机构以“委托买卖专户”号码向场内申报买入,交易场所电脑主机自动完成认 购,将债权转入其“委托买卖专户”;证券机构将相应债权记入该投资者二级帐 户。为使证券机构为开立二级帐户的投资者出具的凭证规范、统一,暂用财政部 统一印制的国库券代保管单凭证代替。但 在使用中要做到:按照分类记载的要求 进行管理,所开具的本期国库券代保管额度应与二级帐户及证券交易场所内“委 托买卖专户”的总额一致。   7.实行证券二级帐户监控制度,各证券交易场所应定期检查二级帐户的开立 及债券持有人的分布情况。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二级帐户管理制度,保证其在 各证券交易场所“委托买卖专户”总量与二级帐户总量一致。   三、承销办法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国债一级自 营商的基本承销数额不得低于当期国债发行量的 1%,基本承销数额的基本价格 为每百元面值89.2元。   2.国债一级自营商基本承销数额部分,财政部在60亿额度内采取招标方式发 行,各承销团成员可以在最低投标数额5000万和投标底价以上自愿投标认购。   3.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承销团成员,除中标额按中标价格认购本期国库券外, 基本承销数额亦享受按中标价格缴款的优惠。   四、承销额度的确认及注册   1.承销团成员承销本期国库券应填制“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承销 书”,承销总额(面值)等于基本承销数额加中标额,缴款额等于承销额乘以 承销中标价格;同时应填写在各证券交易场所的注册数量,各证券交易场所注册 数量之和等于承销总额。为配合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银行金融机构可将其 暂不分销的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直接托管。   2.财政部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本期国库券中央帐户。承销合同签字后, 财政部即根据汇总的各交易场所的注册数额通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该公司应在 各交易场所在其系统开立的证券帐户上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库券;同时财政部 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在各证券交易场所注册数量,发出承销额度确认书,通知各证 券交易场所在承销团成员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量的本期国库券。各证券交易场所 于1月8日在场内公开挂牌分销。   3.各承销机构有权在总承销额度内,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在各交易场所间 转托管。具体转托管办法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记帐式国库券转托管办法执行。   五、发行款的缴纳及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库券采取发行期结束后一次缴款的办法。各承销团成员应于2月1日 (以承销价格)将承销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 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601   汇款用途: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2.滞缴发行款,财政部每日按滞缴额的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并从应拨手续 费中抵扣。   3.记帐式国库券发行手续费为实际缴款额的 3.8‰,财政部在按时、足额收 到承销销后5日内,将发行手续费汇至各承销团成员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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