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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交易规程》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5]136号颁布时间:2005-05-26

     2005年5月26日 中汇交发[2005]136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35 号)精神,现发布《短期融资券交易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短期融资券交易规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短期融资券交易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进行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交易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融资券交易的参与者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   第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为融资券交易的参与者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 定。   第六条 融资券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七条 融资券的退市日为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   第八条 融资券的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等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步骤。自主报价包括公 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类。点击成交方式包括自主报价、确认成交两个步骤。   第九条 融资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融资券现券买卖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   质押式回购或买断式回购成交通知单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成员签署的《质押式 回购主协议》或《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是确认融资券质押式回购或买断式回购确立的 合同文件。   第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报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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