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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六)

汇发[2003]107号颁布时间:2003-09-08

    十、逾期监管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逾期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查询的 1、外汇局按月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 移交检查部门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理条例》; 相关数据。 核通知书”和“逾期未核销清单”; 1、核销单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2、对催核无结果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催核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法》; 规定次数后,打印“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3、催核通知书;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 4、逾期未核销清单; 实施细则》; 5、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6、其他材料。     十一、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查询的 1、出口项下收汇应能提供相关商业单据, 外汇局对已收汇未核销进行重点监 法》; 相关数据。 并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管,定期通知出口单位进行清理。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2、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 法实施细则》; 或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500万美元且无正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当理由的,须向外汇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理规定》; 对于福费廷等业务的涉外收入电子数据,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在确认已手工录入收汇数据核销的情况下, 可予以删除; 3、对无法说明外汇正当来源或收汇后长期 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核销部门将移 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题目 主要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考核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生成的考 1、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 1、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属地分级 法》; 核结果。 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 考核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 2、出口收汇核销率是出口收汇考核的唯一标 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 3、《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 准: 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 法实施细则》; (1)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或出 工作; 法奖惩细则》; 口收汇核销率在85%以上且年出口额在2亿美 2、每年3月份省级外汇局会同同 4、《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 元以上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考核评 核指标的通知》; (2)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 定结果进行通报,通报范围为辖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和税务 (3)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 等部门;对年度考核评定的“出 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 (4)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 高风险企业”予以公布; 收汇高风险企业”。 3、出口收汇考核标准由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不 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 整; 4、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自评定之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奖惩措施 1、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的通报文件;1、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核销业务操作 1、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 2、办理相关业务所必备的材料。 环节上提供便利条件: 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 (1)可按出口实际需要领取核销单; 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2)符合条件的还可评为自动核销企业。 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消 2、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 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险企业”加强核销管理,实行控制发单。 2、其他奖惩措施由相关部门按 规定执行。     十三、遗失单证的处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空白核销单挂失 1、《出口收汇核销管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理办法实施细则》; 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 2、其他相关文件规 必须是“未用”。 定。 已用核销单挂失及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 外汇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 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 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应为“已用”。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外汇局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 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 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 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 已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 联进行挂失处理,于三个工作日内为企业签发“核 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 管业务章。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 1、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1、属于境外收汇且未用于核销的,外汇局核实相 银行应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专用结汇水单/收 2、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无收汇 关申报数据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销专用联补办 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 账通知 电子数据的,出口单位应补申报); 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办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 3、对属于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的出 2、对属于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外 办”字样及原涉外收入申报单 口收汇,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水单/ 汇局应审核结汇水单/收帐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 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 收帐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 若出口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核银行 汇资金来源。 单位留存联同时遗失的,外汇局应审 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帐情况的书面说明 核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 (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 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 后,为出口单位签发“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 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进出口报关单遗失 1、进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 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 明”; 关单及相应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在存储期限内(一般为一年) 2、“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的进出口报关单,直接向海关 3、商业单证; 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角批注有“补办”字样,同时 加盖“验讫章”; 2、对于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 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 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 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 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 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 相关手续。     十四、档 案 管 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留存材料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档案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 1、应定期将出口收汇核销资料整理成册,指定专 1、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 办法实施细则》; 相关纸质凭证; 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核销业务档案资料应进行分类 2、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 2、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及出口单位的出口 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 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 收汇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 3、核销备查业务档案长期专夹保管; 备查; 4、差额核销资料; 4、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 2、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 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 模; 年。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补办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 证明”、“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 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以及开具相关 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 7、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相关电子数据; 8、注销业务项下留存的核销单; 9、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     十五、罚则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移交及处罚 1、《行政处罚法》;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复 1、外汇局在日常核销、逾期催核监管、出口收汇 1、对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印件; 考核及专项业务检查中,对发现违反出口收汇核 定的,外汇局将视其情节轻 汇管理条例》;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复 销管理规定的,列为查处对象。 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印件; 2、出口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办法》; 3、出口合同及其他商业单据复印件; (1)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处罚;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4、核销专用联及国际收支申报单复 (2)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 2、对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印件; 的; 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逃套外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5、催核通知书; (3)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 汇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 6、逾期未核销清单; 理手续的; 机关依法处理。 7、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4)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5)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6)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 核销报告的; (7)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 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 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8)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单等有关核销原始凭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交及处罚 1、《行政处罚法》; 1、核销单; 3、银行的违规行为包括: 1、对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2、报关单; (1)不完整、准确填写核销专用联的; 定的,外汇局将视其情节轻 汇管理条例》; 3、出口合同及其他商业单据; (2)未及时为出口单位办理收汇、结汇或出具核销 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4、核销专用联及国际收支申报单; 专用联,致使出口单位逾期未核销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办法》; 5、催核通知书; (3)错报、漏报、虚报收汇电子信息的; 等处罚;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6、逾期未核销清单; (4)对不属于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入帐出具核销专用 2、对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7、逾期未核销移交清单; 联的; 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逃套外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 汇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 (6)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的; 机关依法处理。 (7)不按规定办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业务的; (8)未妥善保存有关收汇单证,发生丢失及损坏造 成严重后果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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