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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

汇发[2003]87号颁布时间:2003-07-30

     2003年7月30日 汇发[2003]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 汇管理局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 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或本公司分摊的各类非贸易费用的售付汇管 理政策,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先予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总结经 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包括: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投 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跨国公司;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涉外经营权的中资集 团公司。 ?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境内关联公司包括:由外资跨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参 股、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委托其管理的 分公司、参股、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资集团公司在境内设立的经有关管理部门批 准具有涉外经营权的分公司、参股、控股的公司等。?    三、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由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总公司在中 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设立的分公司、直接或间接 参股、控股的公司等;由中资集团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参股、 控股的公司等。?    四、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 外籍、港澳台员工或具有中国国籍且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员工(以下统称外籍员工) 工资及福利津贴,或者将外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直接汇出境外的,可以持境外支 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和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税务证明等证明材料, 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五、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 外籍员工在境外社会、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或者将外籍员工的上述费用直接汇出 境外的,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和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 税务证明、境外保险单等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 民币购汇支付。?    六、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 员工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员工护照等身份证明、劳务 合同等雇佣证明、本公司员工赴境外从事经营活动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直接到 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七、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 用费、技术引进费等,可以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 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 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八、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管理费等费用,可以持 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 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九、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或 分摊的其它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等证明材料,如需纳税的 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十、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以从因特网(internet)下载相关合同、协议、支 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十一、最近三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 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 业,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核准,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售付汇。?    十二、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深圳市分局应当将本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跨 国公司及其当地境内关联公司,和经核准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名单下发辖 区内外汇指定银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北京市外汇管理部、上海市、深圳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至所辖外汇 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属北京、上海、深 圳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人:马 超?    联系电话:010-68402114?    传真:010-6840227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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