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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57号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银发[1997]5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经济特区外贸(厅)局;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工商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各单位的经营活动,为更有效 地打击骗购外汇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公司代理业务的规范管理,代理业务必须由代 理单位签订进口合同、办理制单、购汇、付汇及报关手续,并对所办单据的真实性负 责,坚决消除“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 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二、售汇银行对购汇公司的售汇要认真审核申请购汇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并对 高频率购汇提高警惕,发现有疑问的单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此外,售汇银行要 认真做好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一经发现用假单证购汇的公司,应立即上报外汇管理 部门。对于已确认用假报关单套汇的公司,银行有责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详细的 套汇资金流向情况,为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查清骗汇案件提供线索。   三、海关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送海关鉴定的报关单后,须在送达日起3个 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出具鉴定证明书。对已发现的假报关单,海关应立 即通知报送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由外管、银行通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四、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案件的力度,对于利用假报关单 骗购外汇的单位,应及时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其日后的购 汇监管。对于确认已有骗汇行为的公司,外汇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 实性的企业名单”,定期通知银行和海关,以加强各部门对其共同监管。此类公司的 购汇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购汇的真实性方能到银行办理购汇。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的管理,严格审核,把好市场准入 关。   六、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在查处骗汇案件中发现并移交的制造假报关单和造假单 证等犯罪线索,要及时予以立案侦察。   七、公安、海关、外汇、工商等部门要协同办案。相互配合,查清骗汇行为,依 法予以坚决打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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