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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银传[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1-01

     1999年1月1日 银传[1999]10号   根据财政部1999年第2号公告精神,现就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的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当地有发行任 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一、发行条件   (一)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三年期350亿 元,五年期150亿元。三年期年利率为4.72%;五年期年利率为5. 13%。如发行期 内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 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相应作同幅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 另行通知。利率调整日前发行额,按各包销银行理论发行数(总包销额÷52天X已发 行天数)确定。   (二)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从3月10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投资人购 买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谕期不加计利息。 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但不得更名,不可流 通转让。   (三)凭证式国债面向城乡居民发行,投资者在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购买金额 超过百元的应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   (四)凭证式国债发行后,持券人需要提前变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 取手续。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从购 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1.44%计付利 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3.78%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 3.96%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按年利率4.72%计付利息;五年期凭 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4.77%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 率5.04%计付利息;持满五年的按年利率5.13%计付利息(凭证式国渍买卖计息办 法见附件一)。   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按兑取本金数额的2‰收取手续费。   发行期过后,各包销银行对未售完(但已缴款人库)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 可在其总额控制内继续按面值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售出的凭证式国债,其持券期 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三年期凭证式国债计息期最长计算到2002年4月30日止,五年 期凭证式国债最长计算到2004年4月30日止。发行期过后售出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 规定的兑付期开始(2002年3月10日和2004年3月10日)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 费。   (五)为了采取多种形式为个人购房、购车等消费需求提供便利,同时拓展国债 的多种功能,拟开办凭证式国债的质押贷款业务。持券人可以凭持有的凭证式国债收 款凭证和有效证件到原签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业务,只允 许凭证式国债的债权人在原签发银行系统内进行。为避免金融风险,非债权人、非发 售凭证式国债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凭证式国债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将制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根据该办法各包销的商业银行可自行制定办理质 押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备案。   (六)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缴清,3月23日缴纳包销额的 40%,4月23日缴纳包销额的60%(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财政 部按照缴款情况,分别从3月10日和4月1日开始计息。   (七)本期凭证式国债于2002年和2004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 办法另行通知。   二、发行方式   (一)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采取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部 分城市商业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   (二)各包销银行要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营业网点进行分销,不得跨系统委托其它 银行或金融机构销售。管辖行应视各地分支机构的发行进度适时调整任务,以确保发 行任务顺利完成。   (三)各包销银行要积极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切实做好凭证式国 债面向个人的发售工作。   (四)为了切实加强凭证式国债监管工作,各包销银行的分支机构要及时将分销 任务和调整任务数抄送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厅(局)。各级人民银行要协同当地财政 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凭证式国债发行和再次售出的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冒发行。   三、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印制   1999年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市总公司所属的中 钞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有关证券厂印制,凡已获得承销凭证式国债资格的银行,应 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统一印制凭证式国债凭证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 566号)执行。其凭证印制费用按业务费列支。各包铂银行要加强对凭证的管理,建 立严格的领用制度、规范运作,防范分险。   四、账务核算和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包销银行应将包销的凭证式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纳入本系统自营债券业 务核算,其会计科目应使用相应的资产类“国家债券”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按不同的 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兑付(含提前兑付)所收付的款项。   (二)各包销银行按每次缴款数额填制信(电)汇凭证缴人中央总金库,汇款用 途栏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各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行号:10051   帐号:0215001-9902-3(三年期)   0215001-9902-5(五年期)   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为及时掌握凭证式国债发行进度,在发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 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 心支行应于每周三采用计算机FAX通讯联网或传真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凭证式国债累计发行数额,金额报至万元。 其他商业银行采用传真的方式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累计发行数额。首次报 送日为3月17日。传真电话:(010) 66016442,通讯联网电话:(010)66016645。 统计报表的其他事项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下发的《关于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统 计制度具体问题的通知》(银国库[199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发行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1990年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为实际发行额的6.50‰,分配比例为:各包销银行 6.20‰;人民银行系统0.25‰;财政部0.05‰。财政部在每次收到发行款项后5日内 (不含节假日)将发行费拨往各包销银行的指定帐户。凭证式国债的兑付费为到期本 金的3.00‰,由财政部在国债到期后拨付各包销银行。各包销银行在分配发行费时, 应向基层单位倾斜,以调动网点发售国债的积极性。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发行费在每期缴款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财政部一次拨入中国人 民银行指定帐户。   1999年凭证式国债发行费和办理提前兑付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凭证式国债 发行中的宣传、凭证调运、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附件一: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买卖计息办法   一、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自1999年3月10日起发行,4月30日结束。   二、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三年期年利率为4.72%;五年期年利率为 5.13%。   三、凡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包销银行均按对月对日计付利 息。   如:1999年3月20日购买的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分别到2002年、2004年的3 月20日才算期满。   四、面向社会发行的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质 押,但不得更名,不得流通转让。投资者若要申请质押贷款和提前兑付,可随时到原 购买网点办理变现手续,质押贷款业务的具体手续按签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 兑取时只能全额而不能部分提前兑取。对于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其他投资 者仍可按面值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最后计息日为2002年4月3 0日;五年期凭证式国债的最后计息日为2004年4月30日。过期未办理兑付的一律不再 加计利息。兑付时可按客户有效持有时间(一年按360天,一个月按30天计算)计付 利息。   五、提前和到期兑取的三年和五年期凭证式国渍按有效待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 次计付利息:   债券种类 持有时间不满半年 满半年不满一年 满一年不满两年 满两年不满三年 持满三年 满三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不满五年 持满五年   三年期凭证式 不计利息 1.44% 3.78% 3.96% 4.72%         五年期凭证式 不计利息 1.44% 3.78% 3.96%   4.77% 5.04% 5.13%   六、凡提前办理凭证式国债兑取的,经办机构均按客户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 费。发行期过后售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债,在该债券规定的兑付期开始(2002年和 2004年的3月10日)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附件:二、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包销银行代码表    三、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包销任务表(均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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