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1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0]367号颁布时间:2000-11-29
2000年11月29日 银发[2000]3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
根据200O年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结合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
人民银行经与各商业银行研究,对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指标和报表体系进行部分
修订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加统计指标及报表的内容
1.增加贷款分行业指标和附报表。为反映贷款的行业投向及变化情况,在“全
科目上报”指标体系中增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设置的贷款分类指标。井增设“分行业
贷款附报表。”
2.增加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贷款指标和附报表。依据国家标准的“企业登记注
册类型”增设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贷款类指标和附报,用以反映贷款在不同所有制经
济成份中的构成及变化情况。
3.统一“逾期类贷款”指标的口径及增设附报表。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逾期类
贷款”指标数据,分解到各相关贷款项目中去,增设“逾期类贷款”附报表,以统一
数据口 径,解决同一指标在不同肌构间含义不一致的问题,并使其内容更加细化。
4.增加和细化部分贷款指标。在“全科目”指标体系中增加“个人消费贷款”
及细项指标,用以反映金融机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数量、期限等情况,并在信贷收
支表中设置短期和中长期消费贷款项目。另外,增加“股票质押贷款”指标和“各项
垫款”及其子项指标;在“农业贷款”项下新增“农户贷款”等五个子项,主要反映
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情况。
5.改流动性指标月报为季报。为了提高流动性指标数据质量,真实反映各金融
机构流动性资产负债情况。将流动性指标由目前月报指标改为季报指标。
6.增设本外币合并信贷收支报表。为了全面反映各金融机构本币、外币合并的
经营状况,增加本外币合并的信贷收支表。
7.修订人民币、外汇信贷收支报表的内容。删除人民币、外汇信贷收支表不重
要或数据值较小的项目,新增部分重要项目。对信贷收支表包括的机构范围进行调整,
国家银行信贷收支表不再包括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将其调整到股份制商业银行
表内。
8.对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报表进行修订。为了全面反映人民币各项贷款的
使用周转情况,修订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指标含义,增加“调整项”指标,用以
反映金融机构在合并及撤销过程中数据的填报。扩大此项统计报表的报送范围,除政
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继续报送外,自明年起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也要求报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报表。
上述内容涉及的附报报表表式、指标代码及校验关系的变动情况详见附件。
二、2001年报送统计数据的要求
1.对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的要求
自200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各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
准确性、及时性进行严格考核,定期通报抽查结果。
各金融机构要对2001年金融统计制度要高度重视,尤其是上报新增加的季报指标
及附报时,要严格把关。由于新指标填报要涉及到往年有关账表,工作量较大,请各
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保证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报表。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文附件2、附件3、
附件5中制定的报表项目和归属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以保证与人民银行编制报表的口
径与数据一致。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应按属地原则进行统计,以保证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数据与其总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的分地区数据一致。
2.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变动情况的报表及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处置中
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银办发[2000]29号)的要求,在报道2000年结转数时,一次性
剔除2000年保留的市场退出机构数据;并予2001年1月20日前,书面报送汇总的20O0
年中《处置中小金融机构情况统计报表》,传真至统计司金融统计一处
(010—66012733)。
各商业银行应于2001年1月20日前,书面报送2000年中本行合并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合并本行机构的个数,及其各项存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传真至统计
司营状况,增加本外币合并的信贷收支表。
金融统计一处。2001年中,凡发生机构合并情况,应随时报送书面材料。
3.30O1年金融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
(1)人民币周报,报送时间为每周四16时前。2001年1月各周周报免报。
(2)人民币、外汇甸报,报送时间为旬后6日内。20O1年1月各甸旬报免报。
(3)人民币、外汇、现金、累放累收月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中心支行为月后5日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邮政储汇局为月后6日内。
(4)2001年人民币、外汇各期季报,均于季后18日内报送。
(5)2001年1月20日前报送2000年月、季报结转数,其中新增的季报附报指标的结
转数于2001年3月31日前报送。
(6)2001年,报送时间逢双休日,报送时间一律不顺延。如报送时间逢法定节日,
报送时间依照法定节日天数顺延。2000年12月月报不顺延。
4.关于报送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的要求
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外资金融机构只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中心支行的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监管部门布置的临时报表另行下文;各外
资金融机构月报、季报上报时间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制定,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
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报总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月、季报按本文
月、季报上报时间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接文后,请转发辖
内各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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