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7]242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银发[1997]242号
为进一步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发展,推动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的流通转
让,扩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品种,规范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中国
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为保证这项业务的
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
交易。
三、商业银行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凡要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向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开户和相应的托管手续。
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是进一步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一项新的改革,需要切实
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各行必须按照《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
规定》的要求开展交易业务,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