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

银发[1997]240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银发[1997]240号 为了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切实保障金融业 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5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各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省、市、区证券交易中心,下同) 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时间,停止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今后各商业银行不得再在证券交易 所内发生任何新的证券回购业务和现券交易业务。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商业银行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对各自系统作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交易中心会员、 拥有证券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席位以及交易的情况,经与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核 查无误后,在1997年6月2 0日之前报中国人民银行。 三、1997年6月6日以前的回购合同继续执行完毕,从6月6日起,商业银行的证券 回购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中办理。 四、禁止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商业银行与交易所其它会员和国债特别席 位已发生的融券交易由交易双方参照同档次回购利率自行协商融券利率, 在1997年6 月30日之前自行结束协议。 五、禁止一切金融机构挪用代客户保管的证券进行回购、现券交易及其它交易, 禁止一切挪用代客户保管证券进行抵押的行为。各商业银行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权属于 客户的证券进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各 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客户托管券的正常交易和到期兑付。 六、各商业银行必须统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 公司) 开立证券集中托管账户;对其在交易所托管的证券,未进行回购的部分,必须 立即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对已用于回购的证券,回购协议结束后转至中央结算公 司托管。商业银行的证券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后,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一切席位和托 管账户一律撤销。 七、各商业银行的一切证券交易行为必须以法人机构和授权分行名义进行,未经 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证券交易。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督促辖内有关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做好有关工 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经济特 区分行、辖内有证券交易中心的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组织专门人员,督促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辖内证券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工作,并将交易所和各证券交易中心 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