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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1-03

     1999年1月3日 银发[199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 政储汇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通知存款业务,便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 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 号)统一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的精神,特制定《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此办法颁布前已经吸收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 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性结清本息。   特此通知。              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人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 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   第四条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 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 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无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五条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 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支 取。   第六条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 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第六条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 款人自行约定。   第八条 通知存款存人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 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 脾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第九条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末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 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 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第十一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 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 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部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的,由中 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市业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 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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