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颁布时间:1999-05-06
银发[1999]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
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导
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
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
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
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
业务的整体情况。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
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
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
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从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国际银行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注册会计师。
三、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审批程序和方式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9)577号)。根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之间的工作分工,总行对
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程序是:
独资、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总行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
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需选择一家分行作为报告
行,代表所有在华分行向报告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
机构进行审批。外资银行可自主选择报告行,如果需要,也可与人民银行协商确
定。在华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仍维护目前的做法,即应向所在城市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
外资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履历、从事银行审计工作的经历;
(三)拟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授权;
(五)外资银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如申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只需报(三)、
(四)两项。
对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申请,人民银行采取年度登记备案、事后质量
否决的方式受理。年度登记备案是指外资银行在每年审计开始日的60天之前,将
申请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
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接到申请30天内通知外资银
行,被否决的外资银行须更换注册会计师,并重新提出申请。30天内未接到更换
通知的,即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已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是指在完
成一次审计工作后,人民银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
以继续聘用。必要时,人民银行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同意聘用或否决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名单进行披露。
四、关于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指导及质量评审问题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外资银行工作的指导,及时与审计人员沟通和交流情
况。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之前,应接受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导,听取
人民银行对审计重点、审计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审计工作结束后,外资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第9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
理建议书及其对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给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审。对只有一有分行的外
国银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作出所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
外资银行资格的决定。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独资、合资银行的分支机
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会计师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60天内,
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给外国银行报告行或独资、合资
银行总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者在汇总人民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评审意
见的基础上,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的资格。
五、关于审计内容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此项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年度财务决定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下列内
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
(一)外资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此项审计的重点是资产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
则》,评价外资银行内部资产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方法掌
握情况。评价外资银行的呆帐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并判断当期呆帐准备金
是否充足。
外资银行应按照资产质量的实际提取充足的准备金。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
定,外资银行可以在税前提取相当于贷款余额3%的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
提取不应以此扣税部分为上限,如果税前提了不足,应在税后续提,以防止少提
准备金虚增利润的现象。对个别分行由总行统一提取准备金的,注册会计师应核
实情况。
资产质量是否得到如实反映,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分,不仅影响到外资
银行盈利,同时还影响到独资、合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注册会计
师在评价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时,应将准备金提取是还充足这一因
素考虑进去。对资本充足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凶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之附件2:
《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进行计算。
(二)外资银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外资银行上级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是通过归并内部有关科目的方式生成
的。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主要项目进行审计,而
且还需要对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科目的生成是否准确进行审计,对
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
为保证外资银行上报人民银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除应核实年终
报表外,还应抽查任两个月份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实。
(三)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参照199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
银行颁发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发(1997)195号),以
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September 1998) 确定的原则,审查
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足以使外资银行正确编制报表,审查外资银行是否按
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评价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是外部审计和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内
部审计是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性和提高内控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审查内部审
计的有效性,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银行内控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
行审计,从而避免工作重复,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外资银行的电脑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银行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是否足以满足日
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帐、总帐
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应确保各项业务经营的结
果和重要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鉴于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法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
此,暂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合规性审计。
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培训
为提高外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联合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协
会等行业性自律机构,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讲授和传达人民银行的有关监
管规定、标准和要求。有关培训的内容,总行将在征求分行的意见的基础上统一
制订,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七、关于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对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
表示意见等四类。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后三类中的一种报告,人民银行应向
银行注册会计师和外资银行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管理建议书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款
审计范围(二)中的审计内容的审计结果予以说明。管理建议书的格式不做要求。
对于受人民银行委托,就某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程序和审计
报告的格式参考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规程和检查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