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银发[1999]1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
合法权益,现将《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见附件)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情况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
为规划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司法》及《中国
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
作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于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须提
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性分支机构撤销的善后处理方案,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
财产清单及处理安排、员工安排计划等;
(三)申请机构母国监管当局的确认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在自行终止业务前30日
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撤销申请的30日内予批复。
四、申请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在正式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
请之日起,应当停止吸收客户的定期存款,并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张帖提示性公
告。
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之前,申请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出
售债权或者其他资产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六、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当在申请撤销之日起10日内聘请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中国人民银
行备案。
七、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之日起进入清算期,
清算期不得超过90天。清算的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
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清算组成员必须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认可。
九、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 书面通知企业登记
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十、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
行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十一、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销户情
况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统计表、贷款情况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帐户统计表、贷款情况及回收情况表、债务清偿情况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
其他资料。同时,应将上述报表和资料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二、外国银行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将资产转移
给其总公司(行)或境外分支机构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指导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清算过程。如中
国人民银行认为清算过程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其停止清算,予以纠正。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至少进行两次现
场检查。第一次在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正式申请撤销之后,清算开始之前,
第二次在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清算结束之前。
十五、清算中涉及外汇问题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同意。
十六、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
报送企业登记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十七、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报纸上发
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提取其存在中国人民
银行指定帐户上的营运保证金。
十八、撤销后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会计档案及业务资料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处理。在规定的保存期人,中
方有关部门有权查阅。
十九、在外国银行申请撤销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同时提出申请设立代表处,
称作将分行降格为代表处。其申请可与撤销分行的申请同时提出。提交的申请材
料应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行清算结束证明,由申请者总行行长签署的申
请书一份。申请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成立。代表处作为母公司(行)的派出
机构,有义务与母公司(行)联络,协助解决未了事宜。
二十、申请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可以委托另一家所在地的外资银
行代为保管处理或由母公司(行)处理其休眠帐户。休眠帐户是指存款帐户已多
年不动有且难以找到帐户所有人的帐户。有关休眠帐户的涉外继承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已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设备和固定资产可自行处理,
其处理后的收入应凭会计所出具的清算结束证明以及设备和固定资产处理清单报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完税证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
汇出或者购汇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