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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颁布时间:1998-01-04

     1998年1月4日 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保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 技司、保密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保密局:   为加强对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现将国家科 委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审核、确认并 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有单位)是指:   (一)产生单位;   (二)使用单位;   (三)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知悉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对持有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 和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持有单位应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 理人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制度,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的定密工作,开 展科技保密宣传教育,定期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科技保密工作部门汇报。   第六条 持有单位应准确确定项目的保密要求、所涉及的资料的保密内容、存放相 关资料与使用该技术的要害部位。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随 密级的调整及时变更,并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   第七条 持有单位应明确划定项目的知悉范围。涉密人员名单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审 定。持有单位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 容应包括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至项目解密为止。   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协议,严守国家秘密。持有单位应视条件给予涉密人员奖励 或保密津贴。涉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该单位时,应与单位签订科技保密责任书,继 续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本单位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 术有关的工作,直至该项目解密为止。   第八条 因资产重组,持有单位发生变更,持有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按原定密级继续 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技术的安全。   第九条 持有单位应将本单位科技保密管理机构设置、组成人员、项目的知悉范围、 保密要点、要害部位、保密措施等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 密管理机构,应当在《通告》发布三个月之内,按本规定第五、六、七条要求,对 《通告》中的项目持有单位进行保密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对外合作、交流、参展、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科技保 密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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