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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持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专利战略,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的总量,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科技部研究制 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 激励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国 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 利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 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 理的重要内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 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 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 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 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 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   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 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 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上述规定作为受理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材 料和情况。   四、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 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 检索分析依据。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 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 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 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 目标、任务。   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 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明确约定国家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 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 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相关知识产 权管理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 构代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事宜。   (二)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 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承担单位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 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 条件。   (三)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 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内容包括:在单位已有科技成果基础上执行国家项目,国家项目 成果与已有成果的界限;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入技术的,与技术转让方的权利利益关 系;项目实施中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转委托时,与第三方的权利利益关系等。承 担单位为执行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对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报请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 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五)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向有关人员说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管 理政策,并就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资料和数据保管与使用、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签订协议。   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并作为中期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在中期检查中应当 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并向科技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总体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进一步采 取的措施。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论文、数 据、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情况,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审 查、登记或授权的法律文件;对项目研发中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等做出说明。未 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十、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 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知识产权事务经 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 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 大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   对于在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要积极利用 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加快审查速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十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 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 得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 建立和完善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为公众提供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信 息平台,促进计划项目成果的扩散和应用。   十三、为促进计划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引导项目承担 单位以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为龙头,以向产业领域应用和转移为目的,与相关产业领 域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联盟。在研究开发阶段,联盟各单位实施的科技计划 项目和自主创新活动实现合理分工,协同配套,约定知识产权分享原则;在获取知识 产权后的应用阶段,各单位通过相互许可,为产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权利支撑。   各类科技成果产业化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对知识产权联盟的科技 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要制定长期 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推动知识产权理论、操作实务、战略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对 项目实施人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和专利说明书撰写等方面的辅导,对知识产权管理人 员系统进行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计划管理 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战略观念等,不断提高计划项 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十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 用,扶持和规范科技查新、分析机构,鼓励有关行业科技信息机构加工采集与本行业 有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信息,形成一批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点中介 机构,使查新、分析、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实现有机结合。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和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库,可以 委托科技信息机构、研究机构建设或根据需要新建,跟踪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 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十六、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政策法规部门根据本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科技计划 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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