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科委: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
突出的成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进
一步加强创业中心的管理,抓好重点,形成示范,促进全国创业中心的健康发展。我
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经认真研究和严格审核,认定
下列九个单位为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包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常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济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我部对国家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将撤消其国家创
业中心资格。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创业中心的领导和支持,加快其发展,更多更好地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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