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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科委: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 突出的成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进 一步加强创业中心的管理,抓好重点,形成示范,促进全国创业中心的健康发展。我 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经认真研究和严格审核,认定 下列九个单位为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包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常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济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我部对国家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将撤消其国家创 业中心资格。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创业中心的领导和支持,加快其发展,更多更好地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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