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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9〕523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国科发火字〔1999〕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确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培 养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给予重点扶持,使之在短期内形成有特色并 拥有出口产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为规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审批手 续,现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予试行。               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际化进程,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 品出口基地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   第三条 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由科学技术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批准设立,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 日常管理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申报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高新区总体发展迅速,软硬环境建设良好,高新技术产品发展强 劲,孵化、创新体系比较健全,能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增长较快,能在短期内形成有较大规模的 出口主导产品,30%以上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区内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低于1亿美元者,年出口额达到300 万美元的骨干出口企业应超过10家。   (四)出口产品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额占区内创汇 总额的50%以上。   (五)当地政府重视出口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给予必 要的资金支持。   (六)具备一支精干高效、有外贸经验的管理人员队伍。   第五条 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申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并抄送 火炬中心。受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火炬中心组织审核工作。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者,由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 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发展缓慢的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予以警告, 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认定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 品出口基地的过程中,根据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对中西部地区适度放宽认定条 件。   第八条 国家对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实行的重点扶植政策另行 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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