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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钢材以产顶进专项监管专用章(28~31)的通知

国经贸冶金[2000]687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 国经贸冶金[20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税务 局,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 企业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365号),即日起启用“钢材以产顶进专 项监管专用章(28-31)”,其顺序为:江阴新澄钢铁有限公司(28),江苏锡 钢集团公司(29),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30),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31),印章由监管组保管、使用。 附件:钢材以产顶进专项监管专用章(28~31)印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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