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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征求《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意见的函

国经贸厅资源[2002]157号颁布时间:2002-11-18

     2002年11月18日 国经贸厅资源[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 关部门,各直管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指导各地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 业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国工业节水工作现状,我委组织起草 了《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拟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执行。   现将《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 12月10日前函告我委。   联系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杨尚宝   电话:63193450、63193213(传真)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附件:节水型工业企业导则(征求意见稿)   一、为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促进 企业合理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工业企业。   三、工业企业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的方针,采取有效措 施,努力提高工业用水效率,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   四、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指导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   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创建节水型工业 企业活动。   五、节水型工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制定节水规划,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   (二)对用水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三)建立用水统计台帐,按要求上报工业用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五)采取分质用水,一水多用。   (六)开发利用海水、苦咸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   (七)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   (八)在规定的时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限期淘汰的落后和高耗水的设 备与产品。   (九)节水型工业企业取水定额低于相关行业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额(暂无国家标 准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电力、石油石化、冶金、印染、造纸等五个高用水 行业取水定额应低于附件所列的取水定额。   六、在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中,通过企业自愿申报,地方经贸委会同当地有 关部门组织推荐,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核准 后,由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授予全国节水型工业企业称号。   七、国家鼓励和支持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对节水型工业企业予以表彰和奖 励。   八、获得节水型称号的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将优先保证用水。   九、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节水型工业企业进行不定期 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撤销其全国节水型工业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十、各地和各行业应依据本导则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活动,并参照本导 则制定当地或本行业的实施办法。   十一、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个高用水行业取水定额   一、电力工业火力发电取水定额: 定额类型 机组冷却形式 单机容量 <300 ≥300 单位发电量取水定额 循环冷却供水系统 ≤4.8 ≤3.84 (立方米/兆瓦小时) 直流冷却供水系统 ≤1.2 ≤0.72   二、钢铁联合企业吨钢取水定额: 普通钢厂吨钢取水定额 钢产量 <100 ≥100-<200 ≥200-<400 ≥400 (万吨/年) 吨钢取水量 ≤15 ≤16 ≤14 ≤12 (立方米/吨) 特殊钢厂吨钢取水定额 钢产量 <30 ≥30-<50 ≥50 (万吨/年) 吨钢取水量 ≤22 ≤20 ≤18 (立方米/吨)   三、石油炼制取水定额: 炼油厂类型 加工吨原油取水量 (单位:立方米/吨) 燃料型炼油厂 ≤1.2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1.5   四、棉印染产品取水定额: 分 类 定额指标 棉机织印染产品取水定额 棉及棉混纺产品 3.0 (单位:立方米/百米) 化纤(涤纶)产品 2.5 棉针织印染产品取水定额 棉及棉混纺产品 150 (单位:立方米/吨) 化纤产品 130   五、造纸产品取水定额: 分 类 取水定额 (立方米/吨) 纸 漂白化学木(竹)浆 90 本色化学木(竹)浆 60 漂白化学非木(麦草、芦苇、甘蔗渣)浆 130   脱墨废纸浆 30 浆 未脱墨废纸浆 20 机械木浆 30 纸 新闻纸 20 印刷书写纸 35 生活用纸 30 包装用纸 25 纸 白纸板 30 箱纸板 25 板 瓦楞原纸 2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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