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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8号颁布时间:2002-08-13

     2002年8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 承诺,现就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作如下调整:   一、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 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 额交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 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 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2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3年, 也可在2002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即国家经贸委授权的46个进口配额 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交还国家经贸委)。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 于2002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委,我委将在2002 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重新分配配额 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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