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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厅投资[2002]55号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国经贸厅投资[2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 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近期,在部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 改建设内容、规避招标等问题。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 (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及《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 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为切实加强限额以上技 术改造项目管理,保证国家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委授权地方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审批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授权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委授权的有关内容进行批复,不 得随意更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变更项目工艺技术方案、主要改造内容、主要 产品纲领和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含10%)的,应报请我委批准。需要进行 扩初设计的项目,各授权审批单位应根据我委批复的调整意见,在批准项目扩韧报告 时予以明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凡增加项目用汇的,须报经我委批准后进行调 整,并据此办理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证明。   四、项目项下所有进口设备,原则上应通过国内外招标进行采购。企业采用询价 谈判直接采购进口设备,须向我委提出免于招标、直接采购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采购。   五、凡未按现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我委原则上不予办理 进口环节税减免和所得税抵扣的相关手续。   请各地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规定, 加强项目审批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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