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厅运行[2002]80号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国经贸厅运行[200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
管理办公室: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发放工作,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开办
农药生产企业”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质检
总局负责审批发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工部令1998年第1
4号)除第五条(六)、(七)项规定外,继续有效。国家经贸委将对其进行修改,
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根据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三、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的
资料行文申报;如有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请一并申报。
四、国家经贸委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公告》和互联网(网址:www.setc.gov.cn)上公布。根据公布结果,请各地经贸
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开具介绍信,派人到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领取批准文
件。
五、各地经贸委要有指定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请于6月底之前,将该机构负责
人及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告国家
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联系人:张新玲,联系电话:010-63193410、
63192760(传真)。
附件一:( )省/区、市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领/换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生产类型 农药登记号 执行标准 备注
省(市、区)上报文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二:《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填写说明
一、此表与正式文件同时上报,并需加盖公章。
二、汇总表中填写的产品须附必要的资料,无资料者不予审查。
三、表中的项目依序认真填写,如有改动须由省(区、市)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方
可更改。
四、表中具体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企业名称:填写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已核准的企业名称。
领/换:领,指产品是新申报领证;换,指到期产品延期换证。
产品类别:指杀虫剂、杀螨剂、除草剂、杀菌剂、杀虫杀螨剂、杀虫杀菌剂、生
长调节剂、卫生杀虫剂、杀鼠剂、种衣剂。
产品名称:按农药登记证上产品名称填写。
有效成分及含量:原药、加工、分装须填写其含量;复配产品须填写成分及其含
量。
生产类型:指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农药登记号:已办理农药登记的产品必须填写
执行标准:指企业标准号。
核准文号:指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号。
备注:如是换证产品,须填写原生产批准证书号。
附件三:产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一、申请领(换)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家经贸委核准文件(号)
(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四)主要领导及技术人员学历及任职证明
(五)质检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工业生产销售及主要产品产量B202--1表
(七)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八)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转让、专利授权合同复印件
(九)复配制剂配方筛选及室内毒力测定报告复印件
(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须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原药须提供原药供应单位证明
(十二)分装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十三)县(市)级环保部门意见复印件
(十四)药效实验报告复印件
(十五)毒性测定报告复印件
(十六)农药批准文件申请表
(十七)农药批准文件考核表(已考核的厂点两年内可免考核)
二、申请更改名称换证资料要求
更改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质量标准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或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文件,应包
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是否更改情况;2.农药生产装置是否迁址的情况;3.
原企业更名后是否还生产原有产品情况;4.产品标准号是否更改的情况;5.初步
审核意见。
(二)新、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有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四)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五)产品企业标准更改的应附产品新标准。
以上资料,均需按顺序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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