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贸委法规 > 正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颁布时间:2000-12-13

     2000年12月13日 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厅 (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冻鸡加工贸易管理,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税号:0 2071429)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请遵照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