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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1999]262号颁布时间:1999-04-07

     1999年4月7日 国经贸投资[1999]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技术改造投资的质量, 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行为,提高技术改造投资效益,加 强投资管理,促进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由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 目。 第三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下的设备采购,具备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进行招 标。 第四条 需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 第五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 技术改造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贷款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所需设备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提供,不能引起竞争的; (二)一次交易总金额预计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招标的。 第七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 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重点技术改 造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具体组织 实施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工作,并对招标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不断提高国家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工作的服务质量。 第十条 参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具有国家经贸委确认的 资格。招标机构应规范招标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接受国家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的 管理监督,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附与有资格的招标机 构签订的《招标委托意向书》;项目批准后,应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书》。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经贸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进行招标的; (二)故意将项目分散,缩小投资额度以逃避招标的; (三)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后无合理原因不实施招标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预招标,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 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经贸委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其作出 中止招标活动、降低招标资格等级、取消招标资格等处罚: (一)擅自调整招标内容的; (二)与项目单位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虚假招标或招标行为不规范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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