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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1996]1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国经贸[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椐《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及《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 公司直属企业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 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财产投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该国有企业为合营企业的中方 国有投资主体(以下简称中方投资主体). 中方投资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投资者权益,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合营企业投资的收 益情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得的利润,对所投资产的安全和保值负责.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方投资主体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监督. 第三条 中方投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选配或推荐中方股权代表,并负责考核,监 督,奖惩,对其渎职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二)对中方股权代表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 (三)监督所投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定期了解合营企业的运行状况; (四)中方股权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由于合营他方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应进行 必要的协调交涉,直到依法提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主体的股权代表(以下简称中方股权代表)系指合营企业 的中方董事(按合同规定由中方投资主体选派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般由董事兼任) 中方股权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及有关协 议的规定,维护中方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所投资产的安 全负责. 第五条 中方股权代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二)认真贯彻中方投资主体的意图; (三)依法制止有损于中方投资主体,职工权益的行为; (四)及时了解,掌握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情况,;并定期向中方投资 主体汇报. 第六条 中方股权代表由中方投资主体提出选派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同 级经贸委备案.股权代表须经过培训,具备任职资格,并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方股权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过 刑罚;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可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特殊需要者应报同级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批准,但 不得超过一个任期). 第八条 中方投资主体可参照<<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与中方股权 代表签订责任书,加强对股权代表的监督.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根据合营企业的章程,确定股权代表的任职期; (二)任期内中方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及考核指标; (三)股权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对股权代表的奖罚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中方股权代表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一个财务年度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由 投资主体具体实施,可直接进行考核,也可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考核.考核 可采取审计,评价办法. 第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责任书中所规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中方所投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中方的投资收益水平; (四)维护投资者权益情况.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主体对所投资产保值增值可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指标值应以 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 并考虑企业近期经营条件或发展预测情况.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主体对考核结果作出评价,并决定对股权代表的奖惩. 第十三条 中方股权代表没有完成责任书规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由于其他非不 可抗力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处 罚,撤换,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营企业中方股权代表的任职资格,组 织实施对中方股权代表及其后备人员的资格培训,并纳入全国经济管理干部培训范围. 第十五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或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公司法>>及国家有 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合本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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