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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建材[2000]155号颁布时间:2000-02-21

     2000年2月21日 国经贸建材[2000]15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材主管部门: 现将《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4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程序 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实行由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 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或其设立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 组)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工 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办公室(国家建材局)备 案。 二、申请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清理整顿指标。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 (或生产线)全部取缔、关闭或淘汰,并获得上一级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 部门的确认。 (三)在省级或地(市)级报纸上发布了取缔、关闭和淘汰的生产企业(或生产 线)的公告。 (四)主管部门对被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按隶属关系逐级 上报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报告。 (五)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并得以实施。 三、检查验收标准 (一)取缔的标准 1.注销了法人资格。 2.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原有的生产能力已不复存在。 (二)关闭的标准 1.有关管理部门已分别收回或吊销(注销)性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等。 2.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 3.改(扩)建为水泥粉磨站的小水泥厂必须符合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文件 的规定,转产其它建材产品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淘汰生产线的标准 凡有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其应淘汰生产线(包括窑、磨等生机设备)已经拆除。 (四)以上(一)、(二)、(三)项未出现出售、租赁、转让、重建或扩建 (扩径)改造现象。 四、检查验收方法 (一)全国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环 境保护、电力、金融、建设和建材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组, 开展对各省(区、市)的检查验收工作,国家建材局负责检查验收的日常工作。检查 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国家对各省(区、市)清理整顿范围内的企业的抽检率木 低于3%;省(区、市)对地(市、州、盟)的企业的抽检率不低于12%;地(市、 州、盟)对所属县的企业的抽检率不低于18%;县级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取缔、关闭 和淘汰的企业(或生产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各级政府(或同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完成检查验收任务后,要向 上级政府(或同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重新组织 复查验收。对于再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检查验收后又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 的责任。 (四)检查验收合格的,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者和参加人员进行适当的表彰和 奖励。 五、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自行 安排本地区的检查验收进度,但必须于2000年3月底前、2000年7月底前将阶段性检查 验收报告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建材局,2001年2月底前将整个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 验收报告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建材局。国家经贸委组织的对各省(区、市)的检 查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各省市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后的3个月之内进行。 六、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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