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贯彻落实劳部发〔1994〕72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5]165号颁布时间:1995-04-06
1995年4月6日 劳部发[199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 厅(局) 、财政厅(局)、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下同)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为部分工资增长低于物价
指数上涨的企业核增了工资总额,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
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出台企业普遍调整工
资的方案,干涉了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有的地区扩大了增资范围,让亏损企业和人
均货币工资增长高于物价上涨的企业都同样增加工资;有的地区超出了72号文件的规
定,擅自提高了人均增资水平,加大了企业成本,致使一些企业减利、增亏。为了纠
正在贯彻落实72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企业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纪律。接此通知后,劳动部门
要会同财政、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增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并将自查的结
果分别报劳动部、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72号文件执行。对于人均货币工资增长高于城
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的企业和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扭亏任务的经营性亏
损企业,不得列入增资范围;对于1993年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
数的企业, 要在人均每月50元以内掌握增资幅度。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增资额
1994年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19 95年同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超过72号文件
规定范围给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和增资额超过规定指标限额的部分,应予纠正。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
同时应认真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对于干预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行为,要采取
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四、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资金列支渠道。核增企业的工资总额一律在成本中
列支。凡是不符合7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工资总额,要用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效益
工资结余冲减,未冲减完的增资额从1995年工资总额基数中扣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
现金管理的通知》,不得再自行出台增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