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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523号颁布时间:2004-03-26

     2004年3月26日 发改价格[2004]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去年第四季度以来,针对部分地区化肥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 列政策措施,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化肥生产和运输,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取 得了一定成效。目前春耕已经陆续展开,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和降 低化肥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 天然气以及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去年12月21日国家调整电力价 格时,明确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调整(发改电[2003]124号)。去年12月 16日在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时,明确农用化肥运价暂不调整,并继续免征铁路建设基 金(发改价格[2003]2181号)。国家还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 纳额返还50%的政策(财税[2004]33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 供气和运输企业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 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减免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各地要按照我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 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我委《关于对化肥等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24号) 和我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 325号)精神,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稳定化肥出厂(港口交货)、批发和零售 价格。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各地价格 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 以及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价格干预 措施。对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要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 对化肥批发价格(含未列入定价目录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要规定进销差率。 对化肥零售价格,要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要通过价格管理和采取干预措施,确 保化肥价格保持稳定,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真 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 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7号) 和《关于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 [2004]13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 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并选择 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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