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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49号颁布时间:2004-02-26

     2004年2月26日 发改价格[2004]3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函》(国认可函[2003]61号) 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 发[20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11号)精神,你委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的认可机构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 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认可制度。为规范新组建的认可机 构开展认可业务的收费行为,保证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 现就重新核定认可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可机构开展对产品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 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 开展对认证人员培训、考核与注册工作,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培训、考核和注册费。具 体收费标准为:   (一)认可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   1、申请费。认可机构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申请费,收 费标准为每次600元。   2、评审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申请机构(含已获认可证书但因增 加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大和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认证,业务量有所增加需再次审 查的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可向申请机构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为 每人日3000元。人日数根据国际惯例和认可准则的规定由你委制定,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备案后执行。   3、审定与注册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符合认可要求的申请机构进 行评定,颁发认可证书时,向申请机构收取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 每机构2000元。   4、年金。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颁发认可证书的申请机构收取年金。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初次评审证书每张500元,复查评审证书 每张300元,监督评审证书每张100元计收;对产品认证机构按认证收入的2% 计收;对认证培训机构按每培训人日12元计收;对实验室(检查机构)按每机构 1000元计收。   国外机构申请认可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二)培训、考核和注册收费   1、培训费。经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认证人员培训课程准则要求,对认证人员进 行培训时,向认证人员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日400元。人日数按认可机构 发布的认证人员培训课程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广   2、考核费。认可机构按照认证人员培训课程准则要求,对认证人员进行笔试、 面试考核时,向认证人员收取考核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笔试考核费(含培训证书费) 每人80元,面试考核费(对实习审核员免收)每人500元。   3、注册费。认可机构按照认证人员注册准则要求,对认证人员进行注册时,向 认证人收取注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1)注册申请费每人50元;(2)资格审 核费每人200元;(3)年度确认费每人10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依 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 费用。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 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国家计委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费[1997]692号)、《国家计委收费管理 司关于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机构和评审员认可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收费函 [1997]10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验室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的批复》(计价格[1998]1427号)、《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8]2528号)、《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 [1998]58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考核、注册 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83号)等6个文件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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