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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计价费[1997]1220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 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 下简称《通知》],公布取消48项建设项目收费。据了解,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执行 中,对取消的文化(文物)管理部门收取考古调查费和考古勘探费存在不同理解。为 了有利于《通知》的正确执行,处理好整顿建设项目收费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关系,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中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 真贯彻执行。   二、为了既有利于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凡建设项目涉及 文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事先会 同文物业务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勘查、考古发掘工作。 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力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对文物业务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建设单 位要配合文物业务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但 不得收取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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