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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铁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4]1号颁布时间:2004-01-02

     2004年1月2日 发改电[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农业厅(局)、 商业厅(局)、外贸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各铁路分局:    为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重要农 产品生产,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措 施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好化肥生产和调运,保证化肥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 视化肥的产供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 燃料的供应,充分发挥国内化肥生产能力,努力增加化肥生产。各地电力主管部门要 督促电网企业保证化肥企业生产用电。有关部门在安排天然气供应计划时,要确保化 肥企业用气数量不减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 洋石油总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天然气供应计划。铁路部门要确保当前和春节期 间化肥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运输。要保证磷矿资源的合理流通,不得搞地区封锁。 商务部门要及时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等,保证农业生产需要。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 企业要切实抓好今年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积极收购国产化肥,加快进口化肥 的订到货,为明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对明年春耕用肥,运输有关部门要 及时安排运力,加强运输调度,确保不因运输问题而导致化肥流通不畅、造成局部地 区供应紧张。    二、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价格主管部 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坚决落实化肥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保证化肥用电价格稳定。对化肥 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2004年恢复对尿素生产增值 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各有 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    三、积极拓宽化肥经营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允许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采取连 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建立和完善化肥市场准 入及退出机制,对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企业,从经营条件、区域布局、信用程度、库 存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促进化肥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整合流通网络资 源,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四、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大型氮 肥企业生产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仍为每吨1400元。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 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制 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价格过 渡上涨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干预。对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各地也要依据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管理。各地要督促和引导化肥经营企业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按照 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化肥零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当化肥零售价格出现不合理大幅度上涨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品种、各环节 化肥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差价关系的原则,对重要的化肥品种规定最高零售限价。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 [2003]117号)要求,认真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 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为发行为,从严查处并予 以曝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虚假化肥广告等各种不正当 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 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六、及时发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各有关部门要 密切监测化肥生产、供应、销售及价格情况,及时发布供求和价格信息,使化肥生产 者、经营者全面掌握市场情况、理性决策,减少和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引起市场和价 格波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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