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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210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发改价格[2003]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担和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经商国家 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 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 任何费用。    三、2003年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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