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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颁布时间:1998-09-19

     1998年9月19日 计价管[1998]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3号文件关于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 建设方面各种收费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 加费征收标准,以切实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省(区、市)范围 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各种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 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   二、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批准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 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要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已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 征收标准可在现行基础上每人公里提高0.01元;尚未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 可以开征,但征收标准要从严掌握;提高标准增收的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公路 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维持现行水平不变,不得提高标准;未开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省 份,一律不得在本通知下发后开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 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 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货 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 定额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并送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备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 费的征管和稽查,努力提高实收率。对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责任人 要从严查处。   三、加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使用的监管。公路客货运附 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照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伪通知》(财工字[1996] 300号)规定执行。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修建楼堂馆 所;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弥补征管单位经营亏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 各项开支,精简人员,杜绝浪费,严禁挪用,确保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交通部。客货运附加费在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 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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