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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

计价费[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01-17

     1996年1月17日 计价费[1996]65号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粤价电[95]25号) 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88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1988]价涉字278号)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 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重要的 收费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并未规定私营企业要向工商部门交纳管理费。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向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申报,于1989年制定并收取了私营企业管理费,是越权行为。1992年, 在清理整顿收费过程中,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 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414号)中,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 作了统一规定,其中不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制定的私营企业管理费,即实际 上已经取消了这项收费。该文还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根据上述情况,广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向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做法,属违纪行为,应予纠正和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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