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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3年第2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4年粮食、棉花进 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 年第4号),现将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 布如下:   一、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其中国营 贸易为90%;玉米72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60%;大米532万吨(其中: 长粒米,即籼米266万吨;中短粒米,即其他米26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 50%;棉花89.4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 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 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 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3年10月1日前在国家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 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2001至2003年在海关、 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2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原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2003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 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2003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 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籼米及其他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2003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 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03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 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 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 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 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 请数量分配。   五、2004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 30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 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并如实填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03年 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商务部。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 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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