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计划投资价格法规 >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颁布时间:2003-09-18

     2003年9月18日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 [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 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 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 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