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海南省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计价格[2002]1514号颁布时间:2002-09-04
2002年9月4日 计价格[2002]1514号
海南省计划厅:
你厅《关于海南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方案的请示》(琼计价格[2002]
8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近几年发电燃料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降的情况,将海口火电厂、马村
电厂、南山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由每千瓦时0.35元降为 0.33元,
大广坝水电站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9元降为0.37元。
二、实行海南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6元(含三峡
基金,下同)。
三、调整海南省第三产业电价,实行城乡经营服务业用电同价。将现行城市第三
产业用电价格三个档次合并为统一的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水平为每千瓦时0.8元,
农村第三产业用电价格相应降低为0.8元,实现城乡经营服务业用电同价。
四、以上价格调整从今年9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城乡各类用户销售电价具
体水平见附表。
附表:海南省城乡各类用户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价目录 电压 电度 基本电价
等级 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城 大宗工业 35KV及以上 0.529 15 10
35KV 以下 0.534 15 10
非工业普 1KV及以上 0.589
通工业 1KV以下 0.594
农业 1KV及以上 0.464
1KV以下 0.469
经营服务业 0.8
市 居民生活 1KV及以上 0.58
1KV以下 0.6
农 居民生活 1KV及以上 0.58
1KV以下 0.6
经营服务业 0.8
农村工业 1KV及以上 0.65
村 1KV以下 0.69
农业 1KV及以上 0.6
1KV以下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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