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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价费字[1992]325号颁布时间:1992-07-03

     1992年7月3日 价费字[1992]3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注册费收费 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商标申请注册费。   二、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指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二百元   (二)审查费(指商标注册审查、转让注册审查)二百元   (三)注册费(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二百元   (四)续展注册费作八百八十元   (五)续展迟延费二百元   (六)评审费二百元   (七)延期申请费二百元   (八)变更费(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册事项 费)二百元   (九)补发注册证费六百元   (十)证明费一百元   (十一)查询费五十元   三、对境内企业减半计收。   四、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 办字[1989]以号)执行。   五、商标国际注册手续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7号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收取手续费的复函》执行。   外国人查询商标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8号《关于 对外国人查询商标收费的复函》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 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 本通知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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