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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82号颁布时间:1994-05-28

     1994年5月28日 计价格[1994]8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近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经营费用上升, 经济效益下降,价值补偿不足的问题,增强其自我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决定 对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现行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是,适当拉开等级差价, 并与社会旅店业价格相衔接。具体收费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 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二、二级以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设有地毯及木、塑制地板的普通间客房收费 标准,三级及等外级馆所中非地下室的客房收费标准,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每 床日加收0.80元。   三、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及套间客房的收费标准放开,由 各宾馆、饭店、招待所自行定价。   四、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可根据客源变化情况,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 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下浮幅度自行确定。对接待的国家机关内部客人,允 许给予折价优惠,优惠比例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五、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更新改造后,凡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突破原 定等级条件的,可按等级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重新申报评定等级和核定价格。凡有其 他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收费标准的;一律报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审批。   六、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按照以上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客房、 礼堂、会计室的收费标准做出具体安排,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 招待所收费标准案表(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填写,加盖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报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略)    二、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备案表、中央国家 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礼堂会议室收费标准备案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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