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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0-02-15

     1990年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 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   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 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 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 361号文即行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 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 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 司发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 司发计字第164号《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 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亦称法律顾问处,下同)按照本办法向委托 人收费,并出具收据。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 律师专业职务等级、委托人指定等情况,在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计 算收费数额。   应委托人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收费说明》,写明委托事项、收费金额, 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律师解答法律询问,可根据咨询内容计件收费,也可根据用时长短计时 收费。   第五条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 务所应根据聘请方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收费数额。可以按年度 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定收费的, 律师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第六条 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除收取手续 费外,还应按争议标的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费用,待结案后按规定收费标准予以结算。   第七条 律师受理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涉及财产 标的的,应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第八条 律师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可适当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 过收费标准所规定数额的二倍。   第九条 律师接受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同胞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根据律师的水平 和法律业务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或计时收费。   对外国和港澳台当事人可以收取外汇。   律师接受国内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涉外业务时,可比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有财产 标的的,可在不高于本规定标准四倍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   第十条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应区别案件的不同类别,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异地办案,除按本规定的标准收费外,应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 担律师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或由律师事务所按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向委托方收取食宿 交通等费用。   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 讯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应凭报销单据,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二条 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收费。   (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育、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   (5)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够提供证明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由人民法院向律师事务所交纳辩 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商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及的法律事务收费,在国家作出具体规定前,可参照上述 收费项目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第十五条 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律师事务 所应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进行相应扣除后,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 收费有异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 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 费票据,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司法部另行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局(委员 会)可根据本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 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收费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一年颁布施行的《律师收费试 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   涉及一般财关系2-10元/件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   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   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一30元/件   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一审案件30一150元/件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 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四、办理民事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70-15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2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 加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至 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1.5%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的: 0.5%   五、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办案手续费 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3%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   六、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收费30-6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收费50-4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收费30一5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   七、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   1、固定收费每月50-2000元   2.签约费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 作量协商收费。   八、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200元/件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50 0元/件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 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合同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 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2%- 0.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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