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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能源[1992]1770号颁布时间:1992-10-10

     1992年10月10日 计能源[1992]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件《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 批复》,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 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煤炭城市的煤矿(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华能精煤 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所属煤矿和司法部劳改煤矿、军办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乡镇集 体和个体煤矿)销售的商品煤,不分煤种、品种,每吨向用户价外加收附加费一元。 煤矿自用煤不征收。   国家已给抚顺、七台河和肥城市收取搬迁专项费用的政策不变,并同时征收附加 费。   二、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附加费由煤矿企业随销售煤款一并向用户加收,按月及时将实际收到的附加费全 部上缴煤矿所在地的市财政。   三、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楼堂馆所”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   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   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   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附加费的计划管理   1.用附加费进行的城市和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各煤炭城市政府会同煤矿企 业编制总体规划,共同商定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各单项工程的轻重缓急,由煤炭城市计委(计经委) 会同煤矿企业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 财政和煤炭主管部门。   五、附加费的预算管理   1.各市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 算进行管理。年初应按收支相等数额编制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以收入安排支出,每 月将收入、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 用。   2.在一九九二年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支科目,即在预 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人类”中,增设第222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 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 88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支出”科目。   3.“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六、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煤炭城市政府必须确保附加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使用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如有使 用不当,煤矿企业有机暂时终止划转附加费,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 决。   八、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计能源[1992]808号文的精神,开滦矿 务局1992-1996年征收的附加费全部由开滦矿务局用于搬迁工程和为搬迁工 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九、征收附加费的统配煤矿所在城市名单(暂定):   北京市、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邢台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武安市、沙 河市、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霍州市、古交市、包头 市、乌海市、赤峰市、满州里市、海拉尔市、霍林郭勒市、东胜市:抚顺市、阜新市、 北票市、铁法市、铁岭市、锦西市、沈阳市、本溪市、锦州市、辽阳市、辽源市、通 化市、浑江市、吉林市、梅河口市、九台市、蚊河市、储春市、鸡西市、双鸭山市、 鹤岗市、七台河市、徐州市、湖州市、淮南市、淮北市、萍乡市、丰城市、景德镇市、 淄博市、枣庄市、股州市、龙口市、潍坊市、济宁市、肥城市、新泰市、莱芜市、泰 安市、郑州市、平顶山市、洛阳市、三门峡市、义马市、鹤壁市、焦作市、邵阳市、 宋阳市、资兴市、娄底市、冷水江市、重庆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华莹市、达县市、 贵阳市、六盘水市、开远市、铜川市、榆林市、韩城市、兰州市、白银市、石嘴山市、 乌鲁木齐市、哈密市。   没有统配煤矿的产煤城市,征收附加费的城市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精神商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 计委和财政部备案。其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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