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外委车维修等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1990-09-19
1990年9月19日
据反映,你部有关司、局将铁路外委车修理、自备车验收等价格和收费下放铁路
局自行确定。国发[1987]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
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各有关部门下达涉及调整物价的文件,都必须经同级物价
部门会签同意”。国发[1989]7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
上涨的决定》中规定“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主管商品的价格,除了国务院决定调
价的之外,一律不许变动,不得自发涨价文件。”据此,我们意见:
一、请你部及部有关司、局在下达涉及改变对外收费管理办法的文件时,事先征
求我局的意见,重要的对外收费项目调整应由你部和我局联合发文。
二、请你部通知各铁路局,在制定铁道部下放的有关对外收费标准时,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应征得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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