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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颁布时间:1995-07-18

     1995年7月18日 计价检[1995]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监察厅(局):   在去年9月开展的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权 征收邮电附加费的问题,为确保国家政令畅通,严肃法纪,现对一些地区越权征收邮 电附加费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邮电部门,将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邮 电部门名义制定的征收邮电附加费的有关文件,即抄报(送)国家计委、邮电部。凡 省级物价、邮电等主管部门,在1995年9月13日以后制订的与国家计委、邮电 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4]123 4号)精神不符的规定必须废止。   二、鉴于1993年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 2号文件已将“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列为取消的收费项目。因此,凡 省以下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未经批准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的,应立即停止。   三、对在两部一委计价检[1994]1234号文件下发以后(文到之日)越 权征收的款项,应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全额收缴上交,并处以罚款。对计价检 [1994]1234号文件下发以前越权征收的款项,已投人邮电基本建设的或已 纳人在建项目预算的,经核查属实可以免缴;用做非生产性开发或转为奖金、劳务收 入等消费基金的,一律全额收缴,并处以罚款。凡隐瞒、挪用、挤占、侵吞邮电附加 费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四、凡在这次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对上述问题检查不够彻底的地区,应按上述 精神重新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情况于8月以前补报国家计委。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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