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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计价格[2001]2086号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计价格[2001]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 门: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 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的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国家计 委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对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国家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 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 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 告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进行听证。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制定和调整地方价格听证目录要报国家计委 备案。   四、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 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 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附件: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略)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   三、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   四、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费、月租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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